由1999年11月11日起,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申请。
谁人可以申请
- 该公司
- 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提出申请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4.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怎样申请?
申请人须将下述文件及费用交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
- 填妥的表格DR1(连数据散页);
- 由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
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数据。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向处长递交申请之前,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表格IR1263可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地下或1楼(电话:1878088)索取。